最近,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向我们咨询有关商标的国际注册,他们已经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企业本身的重要性,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由于商标权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又由于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即要获得商标专用权必须取得商标注册。所以,中国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之前,必须做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计划,提前在相应的国家注册自己的商标,避免其被他人抢注而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为了让企业更好地认识商标国际注册,我公司将介绍这些注册的基本情况。 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同时向马德里联盟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截止到2004年11月15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7个成员国。中国自1989年10月4日起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自1995年12月1日起成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成员国。 2、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3、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如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 上述三种商标国际方式,各有其利弊。中国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产品或服务主要开辟的国际市场,来决定自己的商标进军国际市场应该采用哪种方式。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介绍 一、"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基本情况 1、什么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国际注册体系。 2、"马德里联盟"的定义 "马德里联盟"是指"协定"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3、"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缔约方 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规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马德里联盟"中有一些国家既是"协定"缔约方又是"议定书"缔约方,例如中国、比荷卢、德国、西班牙、法国等,对这些缔约方仍适用协定。 截止到2004年11月15日,马德里联盟一共有77个成员国或缔约方,它们分别是:
| 国家名称(State/IGO) | 加入马德里协定的时间 | 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时间 | | Albania阿尔巴尼亚 | 1995.10.4
| 2003.7.30 | Algeria阿尔及利亚
| 1972.7.5
| ----------- | Antigua and Barbuda 安提瓜和巴布达
| -------------
| 2000.3.17 | Armenia亚美尼亚
| 1991.11.25
| 2000.10.19 | Australia澳大利亚
| ---------------
| 2001.7.11 | Austria奥地利
| 1909.1.1
| 1999.4.13 | Azerbaijan.阿塞拜疆
| 1995.12.25
| ---------- | Belarus. 白俄罗斯
| 1991.12.25
| 2002.1.18 | Belgium比利时
| 1892.7.15
| 1998.4.1 | Bhutan不丹
| 2000.8.4
| 2000.8.4 | Bosnia and Herzegovina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 1992.3.1
| ------------- | Bulgaria保加利亚
| 1985.8.1
| 2001.10.2 | China中国
| 1989.10.4
| 1995.12.1 | Croatia克罗地亚
| 1991.10.8
| 2004.1.23 | Cuba古巴
| 1989.12.6
| 1995.12.26 | Cyprus 塞浦路斯.
| 2003.11.4
| 2003.11.4 | Czech Republic捷克
| 1993.1.1
| 1996.9.25 |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 Korea朝鲜
| 1980.6.10
| 1996.10.3 | Denmark 丹麦
| ----------------
| 1996.2.13 | Egypt 埃及
| 1952.7.1
| ---------- | Estonia爱沙尼亚
| ----------
| 1998.11.18 | European Community欧盟
| -------------
| 2004.10.1 | Finland芬兰
| -------------
| 1996.4.1 | France 法国
| 1892.7.15
| 1997.11.7 | Georgia 格鲁吉亚
| -------------
| 1998.8.20 | Germany德国
| 1922.12.1
| 1996.3.20 | Greece希腊
| -------------
| 2000.8.10 | Hungary 匈牙利
| 1909.1.1
| 1997.10.3 | Iceland 冰岛
| | 1997.4.15 |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伊朗
| 2003.12.25
| 2003.12.25 | Ireland爱尔兰.
| -------------
| 2001.10.19 | Italy意大利.
| 1894.10.15
| 2000.4.17 | Japan日本
| -------------
| 2000.3.14 | Kazakhstan 哈萨克斯坦
| 1991.12.25 | ------------ | Kenya肯尼亚
| 1998.6.26
| 1998.6.26 | Kyrgyzstan 吉尔吉斯斯坦
| 1991.12.25
| 2004.6.17 | Latvia拉脱维亚
| 1995.1.1
| 2000.1.5 | Lesotho莱索托
| 1999.2.12
| 1999.2.12 | Liberia 利比里亚
| 1995.12.25
| --------- |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 1933.7.14
| 1998.3.17 | Lithuania立陶宛
| ----------
| 1997.11.15 | Luxembourg卢森堡
| 1924.9.1
| 1998.4.1 | Monaco摩纳哥
| 1956.4.29
| 1996.9.27 | Mongolia蒙古.
| 1985.4.21
| 2001.6.16 | Morocco摩洛哥.
| 1917.7.30
| 1999.10.8 | Mozambique莫桑比克
| 1998.10.7
| 1998.10.7 | Namibia纳米比亚
| 2004.6.30
| 2004.6.30 | Netherlands荷兰
| 1893.3.1
| 1998.4.1 | Norway 挪威.
| ----------
| 1996.3.29 | Poland波兰.
| 1991.3.18
| 1997.3.4 | Portugal葡萄牙.
| 1893.10.31
| 1997.3.20 | Republic of Korea韩国
| ----------
| 2003.4.10 | Republic of Moldova 摩尔多瓦.
| 1991.12.25
| 1997.12.1 | Romania罗马尼亚.
| 1920.10.6
| 1998.7.28 | | Russian Federation俄联邦 | 1976.7.1 | 1997.6.10 | San Marino圣马力诺
| 1960.9.25 | ------------ | Serbia and Montenegro
| 1992.4.27
| 1998.2.17 | Singapore新加坡
| --------------
| 2000.10.31 | Slovakia 斯洛伐克
| 1993.1.1
| 1997.9.13 | Slovenia斯洛文尼亚
| 1991.6.25
| 1998.3.12 | Spain西班牙
| 1892.7.15
| 1995.12.1 | Sudan苏丹
| 1984.5.16
| ------------- | Swaziland斯威士兰
| 1998.12.14
| 1998.12.14 | Sweden瑞典..
| --------------
| 1995.12.1 | Switzerland瑞士..
| 1892.7.15
| 1997.5.1 | Syrian Arab Republic
| 2004.8.5
| 2004.8.5 | Tajikistan坦吉克斯坦.
| 1991.12.25 - | ----------- | 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马其顿
| 1991.9.8
| 2002.8.30 | Turkey土耳其
| --------------
| 1999.1.1 | Turkmenistan土库曼斯坦
| --------------
| 1999.9.28 | Ukraine乌克兰
| 1991.12.25
| 2000.12.29 | United Kingdom英国
| --------------
| 1995.12.1 |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国
| --------------
| 2003.11.2 | Uzbekistan乌兹别克斯坦
| 1991.12.25
| ------------ | Viet Nam越南
| 1949.3.8
| ------------ | Zambia赞比兰
| --------------
| 2001.11.15 | 4、"协定"与"议定书"的不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分为协定缔约方和议订书缔约方,是因为这协定和议定书是有一些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或是已被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2)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收"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3)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请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所指定的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要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 (4)驳回期限不同 "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左右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 (5)国家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 一个在"协定"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这一国际注册商标在所有指定国家都不予以保护,也就是说,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在纯"议定书"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商标所有人可在该商标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册,商标所有人可在该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商标国际注册转换为国家注册。 5、"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 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外,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要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 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省事: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人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二、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1、哪些人可以申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1)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申请人; (2)没在我国国内有工商营业场所的,但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申请人; (3)没有住所,但是具有我国国籍的申请人。 (4)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分别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向我国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哪些商标可以申请国际注册?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的商标; 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或是已经注册的商标。 3、办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程序 途径一共有两种:一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在办理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时,往往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所以第一种途径更为方便。 无论是哪种途径,都是以下三个步骤:准备申请书件 →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1)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 (2)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备的申请文件后,即登记申请日期,编申请号,计算申请人所需缴纳的费用,向申请人发送《收费通知单》。 (3)申请人接到《收费通知单》后,应尽快按数额缴纳费用,商标局只有在收到如数的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递交申请。如若两个月后商标局仍未收到汇款,便会将此申请文件及其它附件一并退还申请人,不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注意: 国际局如在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之内收到商标局递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的收文日期便是国际局的收文日期,也就是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 如国际局在两个月之后收到该申请,国际局则将国际局收到该申请的日期作为收文日期和国际注册日期。 如申请人想要指定保护的国家既有"协定"成员国,又有"议定书"成员国,而本国申请注册的还未取得注册,或者说刚刚提交申请,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建议申请人可先就"议定书"成员国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该商标在本国注册后再就"协定"成员国提出后期领土延伸申请。这样即能马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又不浪费时间,尽快取得商标注册保护,特别是当该国际注册申请是在国内注册申请提出六个月之内提出的,申请人还可要求优先权。 4、需要向商标局递交的申请文件有哪些? (1)填写好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 (2)填写好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一份; (3)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及指定使用商品)复印件一份; (4)通过代理机构递交申请的,应附上代理委托书、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需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国际注册申请内容与国家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的关系? 它们具有一致性。 (1) 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 (2) 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范围。 (3) 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申请书上。 6、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的优先权请求 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3年月10月10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4年3月7日向德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该申请人便可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1993年10月10日的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7、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 8、注册后,商标国际注册人可以办理的各种变更事项。 (1) 就所有或部分商品和/服务申请领土延伸至一个或多个国家; (2) 在全部或部分商标和/或服务上或就全部或部分国家转让或全部转让; (3) 撤消国际注册; (4) 放弃在有关国家的保护; (5) 删减商品和/服务以及变更注册人名义和/或地址等等。 办理以上事项的手续与办理新申请基本相同,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三、"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费用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国际局预收商标注册国际费用。这些费用包括: 1、基本费 2、附加注册费 3、补充注册费 如果没有缴纳上述费用,国际注册视为撤回或放弃。 下面是我们所罗列出来的最新的商标国际注册的收费表格: (一)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费和规费表(货币单位:瑞士法郎)
 (二)指定收取单独规费国家的收费标准(2005年11月)汇率:6.3(货币单位:瑞士法郎)
注: 1、圆括号中数字为集体商标收费标准; 2、单独收费的标准不是固定的,国际局将根据汇率的变化或者应单独收费国因国内收费标准变化的要求及时将各国新的单独收费标准通知各成员国; 3、日本申请费用为226瑞士法郎,注册成功后收取注册费用754瑞士法郎; 4、表上没有列的国家均为3个类别以内73瑞士法郎; 5、后期指定的基础注册费为300瑞士法郎,转让规费为177瑞士法郎,变更规费为150瑞士法郎,删减规费为177瑞士法郎。 (三)国内国家商标局收取手续费的标准(货币单位:人民币)
项目 | 收费 | | 商标注册申请 | 280 | | 续展注册申请 | 150 | | 转让注册申请 | 150 | 变更注册申请
| 150 | 后期指定申请
| 100 | | 延展注册申请 | 100 |
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法律效力 经国际注册的商标,在每一个缔约国内的保护,应如同该商标直接在那里提出注册的一样。不过,如果有关缔约国已经对商标进行批驳,则该商标不受保护。根据《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限为20年,但《议定书》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并可以续展。 1、领域延伸要求的提出 商标在国际局进行注册并不能使该商标在缔约国内自动受到保护。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领土延伸可分二种。一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同时提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二是在国际注册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效力都与在该国直接办理商标申请的效力完全一样。 2、各国注册当局的批驳 国际局对商标国际申请的注册并不能代替各国的注册机构的注册。各国注册当局在接到国际局的注册通知之后,可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批驳,拒绝予以保护。
五、"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弊端 大家在基本了解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后,已经能够清楚地体会到这种商标国际注册的方式使商标权利人在短时间内,以低成本且方便的方式,在所需要的国家里获得商标注册保护。但是这种注册方式同时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有如下几点: 1、国家的局限性 截止到2004年11月15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7个成员国。也就是说国际商标注册只能在这77个缔约国内受到保护,而在缔约国之外的国家,则无法通过该方式去那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例如,香港、澳门、印度、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就不是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2、需要前置条件 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来说,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是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通过马德里进行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已经在其原属国获得注册或已经提出申请。 而要先在其本国获得商标注册或申请受理,少则几天至两三个月,多则两三年,如发生异议等情况,可能还会需要更长的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该商标很有可能在国外被他人注册。 3、如果目标国是协定国,则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马德里协定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而要完成基础注册,一般都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更不用说在六个月完成了。如果等基础注册完成,就早已超出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了。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该公约所有成员国的国民、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或者在这些成员国有居所或办公场所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在商标注册上有权享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6个月的优先权。也就是一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优先权日内,即在其自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到另外一个成员国提出同样的商标申请并主张优先权,则其在本国提出申请的申请日被视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例如,一中国申请人于2004年1月1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一商标注册申请,中国商标局于当日收到并予以受理,则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就是2004年1月1日。该申请人在5月28日分别向法国、德国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提出同样的商标注册申请,并提供优先权文件和主张优先权,那么,该申请人在法国、德国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日被视为是2004年1月1日。如果其他人在2004年4月28日向法国或德国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就会被视为在后的商标申请而被驳回。 因此,从这一点上讲,马德里协定在时间上可能因为延误而造成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先注册,而由此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即使是以后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将商标夺回,其花费的代价也不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节省的费用能够弥补的。 4、"中心打击"原则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自国际注册的日期开始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已全部或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则国际注册所受到的保护也全部或部分不再产生权利,而不管该商标的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被转让,这项规定被称为"中心打击"。 这一原则,是对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的商标利益的重大"打击"。即使通过议定书进行的国际注册,虽然他在已经注册的国家的国际商标注册可以自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转换为在该国家的国家注册,但是,他所花费的费用和时间,给商标注册人带来的损失也将是不可估量的。 因此,作为商标申请人,或者作为提供商标注册建议的商标律师或者商标代理人,一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国际商标注册方式,不要因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有众多优点就盲目的选择它,而忽视了其他几种国际注册方式,我们必须要加以思考,灵活运用。 一、已经注册或经初审公告的商标,可以适用马德里协定 对于已经在本国取得注册或经初审公告的商标,完全可以适用马德里协定到马德里成员国申请注册商标。 二、对于尚未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 1.该商标是跨国公司或大企业的重大商标: (1)在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通过马德里体系,在议定书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因为议定书国只需要有国内申请就可以了,它不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 (2)对于重要的协定国,建议采取逐一申请的方式,分别到这些国家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在该公约的成员国主张优先权。 (3)可以通过欧共体的内部市场协调局,申请欧共体商标注册,通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申请"非知"商标注册等。 (4)对于非重要的协定国,也可以等待商标初审公告或注册后再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 2. 该商标的重要性还不能确定,或者以该企业的资金能力还不能投入过多的费用: (1) 对于非常重要的协定国,采取逐一注册,保证申请时间的同步性。 (2) 对于议定书国,可以利用马德里体系。因为议定书国只需要有国内申请就可以了,它不要求以基础注册为前提 (3) 对于非重要国家,可以见机行事。 三、对于已经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尚未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1.如果该商标的国外注册非常重要,或者说在某些国家进行注册非常重要,建议该企业采取逐一注册的方式; 2.如果目标国是议定书国,可以通过马德里体系在议定书国进行国际注册; 3.如果有些注册目标国不是很重要,而且是马德里联盟的协定国,则可以在该商标被中国商标局初审公告后,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注册; 4.如果该商标注册申请已经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了很长时间,该商标很快就会被商标局公告,可以等该商标被初审公告后,再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国际注册。 四、学会应对"中心打击原则" 1.首先,就是保证基础注册在五年内不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撤回、注销、撤销、放弃或宣布无效等。 2. 采取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不通过马德里系统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
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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