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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商标注册
 

港澳台商标注册
香港、澳门属于中国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均有自身商标法律体系。要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商标专用权,还必须在当地申请注册商标。

香港商标注册

一、主管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知识产权署受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

二、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项目数量不限);
3、商标图样。若指定保护颜色,至少需要5张清晰彩色商标图样。

三、注册程序及所需时间:
注册流程如下:
 

取得商标申请官方回执所需时间,3日内
如顺利(无异议及驳回其他理由),一般5至6个月可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

四、可进行的其他业务
1、 商标查询;
2、 商标续展申请;
3、 商标合并注册申请;
4、 商标转让申请;
5、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
6、 商标变更名义、地址申请。


澳门商标注册

一、主管机关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知识产权厅受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

二、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项目数量不限);
3、商标图样。若指定保护颜色,至少需要5张清晰彩色商标图样;
4、授权委托书;
5、根据需要,递交下列补充文件:
(1)优先权文件;
(2)商标所使用的非常用字的译音及翻译;
(3)商标所使用的他人姓名、商业名称、营业场所名称或标志、肖像、图画、其它言词或图案的许可文件。

三、注册程序及所需时间:
注册流程如下:
提交申请

形式审查
知识产权厅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会对申请作出形式审查,以查核申请的形式、申请表的填写及附件是否符合有关法例的条文,并对有关产品或服务进行分类。

申请资料的补交
若申请内欠缺所要求的资料或其提交的资料有不符合规范,申请人应在接获知识产权厅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使申请符合规定;又或在无通知时,申请人应在提交申请日起计三个月内,使申请符合 规定。

申请获接纳
若申请符合规定,有关申请将会在递交后的第二个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通告。

声明异议
自通告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刊登之日起两个月内,任何人士均可就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声明异议书副本将会转送申请人,而申请人应在接获通知起计一个月内以答辩书形式作出答复。双方可在一定时间内提出证据,支持或反对有关申请。在声明异议期届满后,知识产权厅会进行审查及分析,作出是否批准注册的决定。

审查报告
在没有声明异议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厅将自有关申请的通告刊登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后六个月内发出商标注册审查报告。

注册申请的核准
商标的注册申请获得核准后,将在每月首个星期三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通告,内容包括商标注册申请的编号及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应在注册申请批准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之日起计六个月内,透过填写本局知识产权厅提供的「其它行为申请书」,缴纳批给及发出注册证的费用,而有关的注册证将在缴费后十个工作天内发出。

注册申请被拒绝
若申请不符合「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知识产权厅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拒绝批示,申请人可于有关拒绝决定被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初级法院提出上诉。

取得商标申请官方回执所需时间,7日内
如顺利(无异议及驳回其他理由),一般8至10个月可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注册有效期为7年,可续展。

四、可进行的其他业务
1、商标查询;
2、商标续展申请;
3、补发商标注册证书;
4、商标转让申请;
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
7、 商标变更名义、地址申请。


台湾商标注册

一、主管机关
台湾经济部知识产权局受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

二、商标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2、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
3、商标图样。若指定保护颜色,至少需要5张清晰彩色商标图样;
4、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书;
6、根据需要,递交下列补充文件:
(1)优先权文件;
(2)商标所使用的非常用字的译音及翻译;
(3)商标所使用的他人姓名、商业名称、营业场所名称或标志、肖像、图画、其它言词或图案的许可文件。

三、注册程序及所需时间:
申请案提出后,分程序及实体审查,对审定核准之商标,则予公告三个月,若公告期间无人异议,即准予注册。对欲驳回申请之商标案会先发出核驳先行通知书,申请人得针对核驳内容提出申覆,若仍遭核驳,申请人不服,可依行政救济程序,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取得商标申请官方回执所需时间,15日内
如顺利(无异议及驳回其他理由),一般8至12个月可取得商标注册证书。
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续展。

四、可进行的其他业务
1、商标查询;
2、商标续展申请;
3、补发商标注册证书;
4、商标转让申请;
5、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
8、 商标变更名义、地址申请;
9、 商标异议申请;
10、商标评审(撤销)申请。

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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