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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证明商标申请相关知识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较普通商标严格。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依《商标法》审查3点,即

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本身是否属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之列;
商标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

  同时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审查该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包括以下几项:

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宗旨,其目的和意义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共秩序;
使用者是否为其集体成员和函盖其所有的集体成员,是否具有公正性,不带歧视性;
是否对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提出特定要求,以免损害消费者利益;
是否规定了其集体成员使用该商标的具体条件;
是否与其集体成员履行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是否规定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收取的管理费用的数额不得显示出以营利为目的。其管理费是否规定使用于其集体商标的管理;
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异议、争议、撤销申请  
集体商标与普通商标一样,经商标局实质审查依法驳回其申请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复审申请;经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核准注册后一年内,其他注册人可以提出争议;任何人认为其注册不当的可以提出撤销申请。即《商标法》和《细则》规定的驳回复审程序,商标异议程序,争议程序和注册不当撤销程序同样适用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但与普通商标不同的是,异议、争议及注册不当要求撤销的理由不局限于商标本身,还包括注册人的主体资格是否成立,其使用人是否合法,尤其是其使用管理章程是否公正性与符合法律规定等等。有关集体商标争议事宜与普通商标一样,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作出终局决定或终局裁定。

  集体商标公告  
经商标局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公告的内容与普通商标不尽相同。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6条2款)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后,其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商标局核准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9条)

  集体商标审定公告与普通商标一样在《商标公告》上公告,排列于普通商标第42类之后。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及其使用管理规则的公告,使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公诸于众,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集体商标的国际注册   
与普通商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申请人在办理普通商标的国际注册手续外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施行》单独通过指定代理人自该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真实有效的中文的证明文件及使用管理规则。有关修改也应依同样程序递交。否则,商标局将驳回申请。

  要求优先权的条件程序按普通商标的国际注册办理,无须公证,要求的优先权日最早为1995年3月1日。

  集体商标的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成员国之一第一次提交申请注册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其后六个月内可以要求优先权。比如法国的一个申请人在美国第一次提交一个商标的申请,在美国的申请日是1995年6月1日,1995年8月1日在同一种商品上以相同的商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交申请,同时提出优先权申请,该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申请日为1995年8月1日,优先权日为1995年6月1日,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申请人在1995年7月1日指定在与之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即以法国这-申请人的优先权日在先,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申请人的申请。因此,优先权应视为一种特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有关普通商标的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95年3月1日起受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从19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书面证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

  提出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附件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补交上述申请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无优先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提交注册的申请,如申请人需要,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办理有关优先权的书面证明,以便于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外国企业、社团、行会在中国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外方应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集体组织。外国自然人或个体经营者不得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外国申请人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也应附送主体资格证明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外国申请人申请注册证明商标的,应当提供由其主管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的实际情况或惯例)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比如:工业或商业登记簿文件或协会登记的文件。

  外国申请人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代理组织办理,交送代理人委托书一份,代理人委托书应载明代理权限和委托人国籍。
  商标注册申请等书件,包括使用管理规则、证明文件等,应当使用中国文字,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代理人委托书和申请注册集体商标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其公证、认证,按对等原则办理。

2007-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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