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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登记受理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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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受理登记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以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 、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3 、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1)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
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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