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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各国商标法均规定注册商标可以转让,但有关转让原则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1、连同转让原则。连同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者企业信誉一并转让。采用连同转让原则的 主要有美国、德国等少数国家。实行连同转让的理由是,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具有表明商品来源和商品质量的作用,因此也是企业信誉的象征。商标不可与生产该商 品的企业分开。再者,商标是与经营一定商品或服务的企业相联系而存在的,公众把商标理解为商品于企业之间的联系纽带。为了防止产生欺骗公众的危险,商标权 的转让不得脱离企业而单独进行。
    随着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连同转让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人们普遍认为,商标已从表示商品来源的标记符号演进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利益。商标权 的转让、使用许可是商标所有人行使权利、满足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连同转让的原则也有相应的变革。一些国家的商标法改变了过 去的做法,允许商标权可以连同或不连同企业经营一道转让。商标的国际性立法也体现了这一变革趋向。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议》第21条规定:注册商标所 有人有权连同或者不连同所属的经营一道转让其商标。
    2、自由转让原则。自由转让原则,是指商标注册人既可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只转让商标权,与商标有 关的商品生产经营不具有连同关系,这是大多数国家商标法采用的原则,即单独转让原则,我国商标法亦是如此。不过,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均规定,在商标注册人将 其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时,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例如,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确立单独转让原则的理由是,随着贸易和物流的发展,消费者更关心的是商品或服务本身的质量,而不是商品的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只要商品或服务质量没有变化,及时改变了生产者,消费者也同样予以认可。

2007-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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